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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3000字

文章来源:仟易财税 | 发布时间:2021-01-11 17:15:41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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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知识产权的3000字论文:

  摘要:通过对标准与专利的基本概念及作用的分析,初步辨析标准与专利的关系,并指出:标准是专利确权的重要依据、专利是推动标准进步的重要动力,只有通过标准必要专利,在FRAND原则下,才能真正实现专利权人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标准;专利;关系;辨析

  前言

  “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技术、三流企业卖服务、四流企业卖产品、末流企业卖苦力”已是企业界公认常识,[1]但标准并不一定能给制定者带来巨额收益,只有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制定者才能获得垄断收益。本文着重探讨了标准与专利二者间的区别与联系,并谈及在企业战略中的应用。  

  1.标准与专利的基本概念及作用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现实中,技术标准可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两类。法定标准按一定严格的制定程序制定,制定时不仅考虑众多企业的利益,也十分重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以达到促进产品、技术和市场的协调优化;事实标准又称为形成的标准,是用户选择诸多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某种技术产品拥有足够大的市场份额,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时,该项技术就成了事实上的技术标准,例如DVD专利许可案中的6C联盟所形成的标准、Android等移动终端标准。

  标准具有公益性、成熟性、可实现性、发展性等特点。标准制定了市场准入的最低门坎,要求相关产品及服务达到一定的质量水平才能进入市场,可保证市场中产品及服务的最低质量与水平,确保了市场中商品的质量安全,减少购买者评价产品及服务的时间与精力,降低了交易成本,为大规模的生产和贸易活动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标准的实施提升了同类产品的兼容性,为分工协作提供了依据,使社会化大分工成为可能,从而降低生产成本,促进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制定标准的根本目的就是推广应用,公开是推广应用基本要求,从而使标准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代表的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它本身不是私权,更不构成任何特权,标准并不能为制定者带来直接收益。

  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在法律上指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工业产权的一种,是指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发明创造者的申请,依法授予申请人发明创造成果一定范围、一定时间的排他实施权。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以公开换独占”是专利制度的最根本原则,“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有关专利信息。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发明创造成果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其中约有70%的发明成果从未在其他非专利文献上发表过,科研工作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不仅可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和水平,而且还可以节约60%左右的研究时间和40%左右的研究经费。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标准更强调行业的推广应用,追求公开及普遍适用。而专利是赋予专利权人禁止竞争对手实施其所取得专利权的发明的权利,专利权人对该发明拥有临时的垄断权,如果没有这种临时的垄断权,就不会有足够的利润刺激产生发明。从表面看,标准与专利是相互矛盾的,但两者的主题都是技术,都具有可实现、公开和不断发展等特点,两者实施的根本目都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标准和专利互相包含,具有更多的同一性,使它们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促进。[2][3]  

  2.标准是专利确权的重要依据

  《中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作为最为重要的现有技术,如果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已体现于现有标准,则专利申请的技术主方案肯定不能获得授权,即便取得授权后也会被宣告无效。近日轰动全国的“200520022484.6全玻璃窗墙”专利无效一案,即引用“JC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为无效的主要证据。[4]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作为面向行业推广并应用的标准,标准是限定保护范围的最好方式。“光学用浅色低应力改性环氧胶粘剂及制备方法”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浅色”一词造成保护范围不清,但国家标准《GB/T9281.1-2008透明液体加氏颜色等级评定颜色第一部分:目视法》对色泽深浅进行了规定,从而为专利权的获得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  

  3.专利是推动标准进步的重要动力

  标准强调推广应用、追求普遍适用,只能建立于成熟技术之上,其技术水平的高低代表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标准技水平越高,对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就越强,其自身的生命力也越旺盛。

  上世纪70年代以前,无论是非政府标准化组织还是政府,都坚持采用公有领域技术,尽可能避免将专利等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引人标准,以防产生知识产权纠纷,从而便于标准颁布后推广应用。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技术研发人员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每有新技术面世,技术人员早将该技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现代技术更新速度加快,那些未被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也越显落后,不再适宜纳入技术标准之中,为了保证标准的适应性,不至于落后于社会的实际需求,政府及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时不得不采用专利技术,从而导致标准中包含必不可少的专利技术。

  对于用户选择等诸多市场因素形成的事实标准,含有必要专利更是比比皆是,DVD6C联盟所形成的标准就是最为明显的例子。  

  4.标准必要专利是实现专利权利益最大的最佳手段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Patent,简称SEP),是指在执行技术标准时所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的具体到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专利权本质上是排他性的禁止权,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获得收益重要的手段之一。专利权人行发售许可时,希望尽可能多的被许可者购买其许可,且其许可是独一无二、没有竟争对手的。显而易见的,如果专利被纳入一项标准之中,并成为执行该标准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的专利时,对于标准的实施者,除了购买该标准所涉及的专利许可,别无他法。当标准实施者未获必要专利许可时,如履行该标准,则可能被控侵权;如不履行该标准,则可能因其产品及服务不符合标准要求,而无法进入相关市场。由此可见,只要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制定者才能获得垄断性收益,真正实现“一流企业卖标准”。[5][6]  

  5.FRAND是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标准实施利益统一的根本原则

  为打破权力人因标准必要专利而形成的垄断地位带来的漫天要价及对标准推广实施的阻碍,世界各国都要求标准必要专利之专利权人应当对标准实施者或潜在实施者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简称FRAND)或者合理、无歧视(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简称RAND)的原则下,对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授权,至于授权的费用,则可以收取许可费或者免收许可费,此原则称之为FRAND原则或RAND。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12月19日联合发布,并于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中也明确规定,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声明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实施者在实施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7]利用FRAND原则,2013年华为公司通过对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公司)的诉讼,将专利许可费由许可费率由2%降为0.019%,有效的保证了华为公司实施标准的利益。[8]  

  6.结束语

  通过对标准与专利两者基本概念及作用的辨析,可以看出:标准与专利两者做为人类重要智慧成果相辅相成,是专利确权的重要依据、专利是推动标准进步的重要动力,专利只有融于标准之中,形成标准必要专利,以FRAND原则通过标准的推广应用,才能使专利收益最大化,真正实现“一流企业卖标准”。编辑:云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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