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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该怎么规避风险?

文章来源:仟易财税 | 发布时间:2020-07-27 18:11:19 | 阅读:
公司转让该怎么规避风险?咨询

  如何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前言

  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行为,拌之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公司股权交易日臻频繁,股权转让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发生亦趋平凡,致大量交易主体面临巨大损失。际此,作者根据多年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和诉讼实务经验,就股权转让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作简单归纳总结,资以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鉴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尤其对外转让)的法律限制较多,本文主要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股权转让一般以书面合同或者协议形式呈现。

  1、主要条款

  鉴于条款

  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目标公司介绍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等。

  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股东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并不都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通常都会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就股权转让事宜及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通知和确认,进而进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因此可能会存在双方自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当然,为了后续修改股东名册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各方还是会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各种形式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2、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缔结合同时,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定生效条件的,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的同意。“合营各方同意”就是该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

  3、公司对内转让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即对内转让。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因此,在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时采用的是自由转让原则,这种转让并没有限制性条件,且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4、对外转让

  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其它投资者,即对外转让。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做了诸多限制性规定。概括言之,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亦要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相关程序要求。具体如下

  (1)通知义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2)时间限制“通知”确定的时间不能短于30日,其他股东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给予反馈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3)比例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此处为人数过半,非股权表决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

  (2)该转让通知是否必须分两次通知

  《公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重要规定,新建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二次通知”制度,目前被公众质疑的声音不少,认为加重了转让股权股东的义务,并且降低了股权对外的效率。“二次通知”具体指对外有意转让股权通知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事实(第一次);过半数股东同意股权主让结果后,再行通知具体对外转让的同等条件(第二次)。可以看出,第一次通知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问题”,第二次通知解决的是其他股东是否在确定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实践中,很多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将第一次和第二次通知合并了,在已经对外找到股权转让方并且基本商定转让对价和条件中,股权转让股东方将转让意向和同等条件一并向公司其他股东进行通知。《司法解释四》的二次通知虽然更符合正常股权对外转让的逻辑,但是与目前的司法实践有出入。

  根据本条款,转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通知义务应该是两层,首先应该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是否同意对外转让;在同意转让的前提下,转让方依然需要第二次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进而其他股东选择是否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很多通知是“二合一”的方式,需要特别注意通知的内容,尤其是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避免被通知主体以条件不明确而主张转让方没有完成通知义务。

  综上,实践中转让股东的通知不以一次为限。本条司法解释第1款、第2款分别对不同的通知作出规定,为实践中通知的灵活性留下了空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主要法律风险

  1、股权转让协议方面

  (1)形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常见以下两类不规范的协议形式:一、口头协议;二、未单独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如仅在股东会决议中包含了股权转让内容。

  (2)内容不规范股权转让协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如遗漏股权转让数额、支付方式与时间、变更登记办理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导致引发履行标准,甚至是股权转让合意达成与否的争议。

  (3)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有些股权转让协议是附条件生效协议,甚至与其他一些交易情形互相交织,股东往往签订该股权协议时未认识如果条件未成就,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未生效。

  (4)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瑕疵签订转让协议过程中存在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行为,导致诉讼发生。

  2、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1)未履行通知义务

  (2)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上述两项义务未履行,导致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诉诸法院,以前实务判决有三种结果,否认说,肯定说,部分肯定说。有法院认为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导致转让合同当然无效,其他股东可以行使其他救济权利。有认为未行使该义务,则转让合同无效。上海地区做法更注重审查实际情况,如给予其他股东同等购买权,其是否可以在规定时间及时履行,同时是否股权已经过户而导致及时有条件履行而客观不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后,对于该转让合同有效与否,未予明说,但从法条表达看应是认定有效,同时《九民纪要》中关于这节内容亦倾向合同有效说,但保留相关股东其他救济途径。

  3、标的股权方面的风险

  (1)标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受让方对标的股权前期审查不足,在履行过程中发现标的股权存在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甚至股权已经多次被转让。上述情况有可能产生现股东对原股东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并且可能导致股东权利部分丧失的风险。

  (2)无权处分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属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极易产生未登记一方配偶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由此引发诉讼。

  (3)标的股权存在权利负担股权已设立质权等权利负担,标的股权上的权利负担会实质上阻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未经权利人同意,导致股权变更登记存在障碍。同时,股权转让款支付会涉及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等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

  1、制定完善的股权转让协议

  交易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是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一般而言,股权交易较为重大,且内容复杂。因此,应当由专业的法律人员起草相关书面协议,以便更为清晰地展现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减少纠纷。需要主要的是,应在股权转协议时增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条款,同时将该决议作为转让协议之附件,从而保障转让协议无效力瑕疵。

  夫妻共有财产股权转让。对于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方如果已婚,受让方还必须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股权外部转让中受让人即使接受了夫或妻一方的转让,也要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是有充分理由相信是经夫妻共同同意后取得该股权的。比如,可以要求转让人提供另一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夫妻双方关于个人财产的协议、夫或妻一方单方获得的赠与等证明,而且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2、积极履行通知等义务,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转让方转让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宜,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具体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

  (2)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东。

  3、完善股权交易前期尽职调查

  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产权评估机构等相关专业机构,完善前期股权尽职调查,进行价值评估。通过查阅标的公司年报、公司章程,要求转让方提供标的公司审计材料等途径,全面了解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股权架构、资产与负债、收购与被收购事宜、标的股权出资等影响股权交易的因素。

  标的公司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其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标的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同时应该要求标的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可能有的债权债务做出书面承诺,同时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划清双方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以上内容主要为笔者在实践中根据所遇到的问题所做的思考及简要探析,仅供与读者进行共同探讨,不构成对该类问题的正式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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